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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这些方面有新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通过!
来源: 丨  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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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1993年首次颁布施行,曾于2007年第一次修订。这是我国时隔14年后再次修订。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对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相关要求进行了多条补充与扩展,涉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及监督管理数方面规定,其中多次提及完善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与处理做出明确要求。

 

  1.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章节中,均进一步明确了对科研诚信工作的要求。

  (1)关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要求中,表述从“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修订为“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2)新增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章节中,明确“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第八章 第八十二条)

 

  2.  在“科学技术人员”章节中,从正向层面特别提出弘扬科学家精神与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科研氛围的倡导,从反向层面明确提出科研诚信记录作为重要依据的要求。

  (1)从“弘扬科学精神”提升表述为“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2)“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第六章 第六十八条)

  (3)从此前“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记录”扩展到“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第六十九条)

  3.  新增“监督管理”章节,针对从国家到行政管理机构,再到各级科学技术活动主体提出不同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包括制度和体系建设、审查检查机制、处理办法等。

  (1)整体制度体系建设方面

  “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第十章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第十章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章 第一百零四条)

  (2)审查机制及信息化建设方面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第十章 第一百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第十章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第十章 第一百零四条)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十章 第一百零七条)

  (3)科研不端行为规定方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第十章 第一百零四条)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第十章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第十章 第一百一十条)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对科技体制改革、科研投入、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重、科技人员激励等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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