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就加强科研人员学风、文风、作风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条 我院科研工作的总方针是:为人名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
第二条 研究单位政治纪律、科研导向出现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发生政治违纪问题的研究单位,不得进入创新工程;相关责任人员。除视情给予党纪纪律处分外,不得跨所聘任至其他单位创新岗位。
第三条 坚持基础研究和对策研究并重并举,以党、国家、人民关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为科研主攻方向,以院发布的年度研究领域指南为标准,以现实应用研究为主的研究单位每年关于重大现实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项目和研究经费各自所占比重不低于80%,以为现实服务的基础研究为主的研究单位每年关于重大现实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项目和研究经费各自所占比重不低于60%,基础研究单位每年关于重大现实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项目和研究经费各自所占比重不低于30%。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研究单位,不得进入创新工程,已经进入创新工程的要退出。
第四条 把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服务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研究单位每年《要报》发稿数量,在编人员40人以下的单位不少于5篇,40-80人的单位不少于10篇,80人以上的单位不少于15篇。未达到这项要求的研究单位不得进入创新工程。 当年未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或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的研究人员,不得申请进入下一年度创新岗位。
第五条 项目调研必须深入基层,严禁通过旅行社安排调研考察活动,不得安排与调研主题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违反中央有关规定组织出国考察活动。
第六条 倡导“短、精、新”的文风,写短文、短篇。学术著作、博士硕士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不得一稿多投。学术著作再版申请出版资助,修订部分必须在1/3以上。认定存在剽窃抄袭行为的人员,立即退出创新岗位,3年内不得聘任至创新岗位。编辑人员违反《中国社会科学院编辑人员职业行为规范》,立即退出创新岗位,1-3年内不得聘任至创新岗位。
第七条 当年未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被审计部门认定为虚假报销、课题经费使用违规、被认定违反科研保密规定和外事工作制度、返所日旷工或病事假时间超过规定、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通过匿名信或媒体网络散布不实信息影响正常科研工作秩序的人员,不得申请进入下一年度创新岗位。
第八条 加强学术自律,严格执行课题研究、成果申报、科研评价、学术交流、出国进修、研究生招生等规章制度。在科研评审中严把学术标准、被认定弄虚作假者,1-3年不得聘任至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机构兼全职工作并领取兼职报酬。
第九条 研究单位科研项目(课题)结项率达不到90%、未按要求完成《学科前沿研究报告》《学科年度新进展综述》、学会和非实体研究中心年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创新工程,相关责任人员退出创新岗、3年内不得聘任至创新岗位。
第十条 研究人员违反纪律规定受到处分处罚、本审计部门认定科研经费使用严重违规、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分的,立即终止主要责任人聘任关系,3年内不得聘任至创新岗位。
第十一条 成立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部委员和著名学者组成,主任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院科研局为本规定的责任、督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