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监督引导 广大细胞科技工作者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 范》(中国科协九届常务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加强学会科研诚信建设,营造学会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会员,学会下设分支机构, 以及所有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申请学会奖项或资助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伦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会科研伦理、诚信管理工作,切 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科研诚信规范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 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数据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等方面坚持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挑选、剔除实验数据;做好实验记录和原始实验数据的保存工作;遵守公平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认同和评价; 尊重知识产权,保障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的署名权; 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严谨自律,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谨言慎行,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义务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在申请学会项目、奖项中,应当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 准确,并明确区分自己和他人的工作对研究成果的贡献。
第六条 在学术研究中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 论文或以其他形式科研报告中引用他人观点、成果时应在文 后如实列出。不应当以盲目增加文献被引率为目的,进行不适当的自我引用。
第七条 研究成果应当首先经过同行评议的程序发表,或在科学共同体内进行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得一稿多投。
第八条 在参与学会各种推荐、评审活动中,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尊重被评议人的尊严和学术自主性,尊重不同学术观点, 不得收受被评议人及其利益相关方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第九条 在参加学会学术交流活动中,投稿论文摘要一旦被会议组织者录用,论文作者或其代表应根据会议要求,到会参加交流。
第十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自觉遵守科研 伦理规范,开展研究前要按有关规定获得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对于涉及克隆、转基因、基因组编辑等具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研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原则及规范。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 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 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 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 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学会伦理工作委员会设立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邮箱,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给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人员,一经调查证实,如系会员,取消会员资格。如有在学会任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一并取消。因失信行为获得奖励、荣誉的,将取消学会授予荣誉或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学会伦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科研失信行为监管档案,将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记录在案,并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向学会会员通报或学术委员会向外界通报批评。 根据需要提供查询或向相关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或报备。
第十五条 学会会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会伦理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据实举报。若涉嫌诬告,经伦理工作委员会认定,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 2-5 年内学会会员资格以及学会任职,禁止参与任何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学会伦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
2020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