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00875,北京
摘 要:科技期刊编辑部应对学术不端方式的研究大多落脚到实然层面的预防策略建议,对于应然层面如何调查处理的法律规范分析长期缺失。本文展现《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出台的背景,进而对相关规定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对科技期刊编辑部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中的主体责任,《规则(试行)》将受规制行为由学术不端拓展为科研失信,规定了配合开展调查责任,以及独立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责任。对于《规则(试行)》的未尽之处,科技期刊编辑部可在投稿发稿过程中,运用各种契约中的科研诚信条款对处理措施予以约定。
关键词:科技期刊编辑部; 科研诚信; 科研失信; 学术不端; 主体责任
长期以来,科技期刊编辑部如何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大多落脚到实际操作层面。例如:有人探讨编辑如何使用数据库系统、网络检索工具、防剽窃系统来应对抄袭剽窃[1];有人分析编辑如何从注册信息、文章内容等方面识别“枪手”或中介稿件[2,3];还有人论证通过创新审稿模式,开发审稿人识别和认证系统,提升编辑审稿能力,增强编辑责任感等,防范同行评议造假[4]。然而,对科技期刊编辑部如何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范分析,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科技期刊是承载科研原始创新的重要平台,肩负着维护科研诚信的使命,期刊编辑部是防范科研失信行为的最后防线,理应承担起受理、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2019年9月25日,科技部领衔的20个部委联合颁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5](以下简称《规则(试行)》)是我国首个全面协同规制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第一次从准法律层面明确了期刊编辑部之于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的主体责任。本文将揭示科技期刊编辑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主体责任规范长期缺失的表现,展现《规则(试行)》的出台背景,进而对相关规定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剖析期刊编辑部应当承担主体责任的方式,并对未尽之处提供法律体系内的补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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