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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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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研诚信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
来源: 丨  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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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真 黄小茹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摘要:大量撤稿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中国科学家形象的损害并产生恶劣 国际影响。集中于医学领域的此类学术不端行为长期以来被忽视以至于泛 滥成灾提示我们反思制度层面:专业化管理的缺位已经成为科研诚信规范 管理的一大掣肘;科学道德精神及其行为规范远未内化为科学实践主体的 内在价值追求和习惯性的行为取向;单位制度悖论的存在成为单位组织及 个人寻求机会成本的诱因。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通过依据评价结果的资源 配置方式以及行政隶属关系,渗透于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量化的评价体 系对科研人员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推动了算计文化的形成,形塑着我们 的学术环境,成为我国现有评价与激励机制难以憾动的根本原因。本文认 为,改革我国科研评价体制与激励机制,促进良好科研环境的育成,将成为 "-3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撤稿事件,科研诚信制度,评价与激励机制,科技政策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524/j.cnki.10—1009/93.2017.03.10

一、问题的提出:从撤稿事件谈起

2017年4月21日,国际著名出版商施普林格出版集团(Springer Group)宣布,撤销该集团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2012— 2016年间发表的107篇论文。施普林格表示,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这些文章 涉嫌同行评审造假。

学术期刊撤稿是科学研究共同体的一种自我纠错和净化机制。期刊撤 稿时有发生,但此次撤稿非同一般:在同一期刊上同时撤稿107篇且被撤论 文的作者全部来自中国。据称,“此次撤稿的规模之大,创下国外学术期刊 单次撤稿量、单期撤稿总量、中国学者遭集体撤稿总量等多项纪录”[1]。

撤稿事件引起国内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中国科协第一时间会见了施 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安诺杰一行。中国科协在会谈中提出 撤稿事件中的主体责任,指出,作者和“第三方”中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出 版集团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审核把关不严格问题,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比1。 该会谈内容一经报道立刻引发各种观点的争议。

实际上,撤稿事件还应前溯至2015—2016年问。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爱思维尔集团等国际出版集团先后撤销其旗下的期刊论文,其中约117 篇为中国学者发表的论文。中国学者发表论文连续遭遇大规模撤稿,且同因涉嫌同行评审造假,尤其2017年的撤稿涉及2012--2016年间发表的论 文,这不仅表明了学术不端行为的长期存在,而且揭示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新动态,更为严重的是,它提示了“同行评审造假”在我国科研领域已形成“灰 色产业链”。 撤稿事件引发社会问责。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发声作者、第三方机构、 期刊有不可推卸责任,并表示加强信用管理、承担处罚责任的同时,期刊和第三方机构选择了沉默。而一些涉案作者感到委屈,他们感到被第三方卖 了,质问期刊为什么不监管,并且自怜没有时间写论文但职称晋级的硬标杆就是论文。这一事件让学界蒙羞和感到愤怒,他们集体发声,谴责这一有失 诚信的行为,要求严惩涉事作者,同时再次引发了对我国现行科研评价制度 的反思甚至猛烈抨击。

撤稿事件中的涉案作者大多为临床医生。舆论对于这个群体中发生不诚信行为表现出了复杂的心态,一方面是谴责与担忧。医生是一个高道德要求的职业,不诚信行为导致公众的担忧以及对涉事医生的不信任。另一 方面是同情与无奈。以论文发表衡量临床医生水平和价值的评价制度,导 致这些涉事医生“铤而走险”。由此引发的深层追问是,学术不端行为归根 到底是个人原因还是制度原因所导致?

这一看似简单的二分问题,其实存在着一系列相互嵌套的深层问题。 这使得当我们深究“谁该负责”时常常陷入难以破解的怪圈。毋庸置疑,涉 案作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涉案作者的委屈表白不仅反映出他/她们对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无知,而 且反映了我国科研诚信教育的不足与缺失,更重要的,表达了面对现行科研 评价制度的不平与无奈。

多年来,有关现行科研评价和激励机制的讨论和批评不绝于耳,但收效甚微。2017年6月14日,科技部、教育部、卫计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中国科协就施普林格旗撤稿一事做出初步调查回应,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处理措施外,还特别强调,“将以此次撤稿事件为契机,深化科研评价制度 改革,强化以‘品德、能力、贡献’为核心的人才评价导向,更好发挥指挥棒和 风向标作用”。并宣布将在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职称改革的试点Ⅲ。 由此不难看出,改革我国科研评价体制与激励机制,促进良好科研环境的育 成,将成为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治本之策。

2017年7月27日,科技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中国科协等部门联合召开《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调查处理情况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核查结果,并强调对涉案作者将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统一处 理规则,区分其参与论文造假的具体情节给予处理。其核查结果如下:

107篇论文中,有2篇论文系《肿瘤生物学》重复发表;1篇系《肿瘤生物 学》期刊自身错误撤稿,作者没有过错,《肿瘤生物学》已公开澄清;101篇存 在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问题,其中95篇由第三方机 构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6篇由作者自行提供虚假 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这101篇论文中,有12篇系向第三方 机构购买;其余的89篇由作者完成,经学术评议认定,其中的9篇存在内容 造假,其他80篇系作者完成、内容未造假。这107篇论文共涉及作者521 人,其中11人无过错,486人不同程度存在过错(这486人中,102人为主要责任人,70人为次要责任人,314人没有参与造假),其他尚待查实的24人 将按程序先纳入科研诚信“观察名单”。[4]

鉴于大量撤稿对中国科学家形象的损害及所产生的国际影响,政府部 门的快速反应前所未有。但是,如果将对撤稿事件当事人的处理视为“尘埃 落定”无异于舍本求末。撤稿事件揭示了需要进一步追问两个问题:一是为 什么此类学术不端行为长期以来被忽视,以至于泛滥成灾?二是为什么此 类学术不端行为集中于医学领域(并不是说其他领域不存在),涉事作者大 多为临床医生?显然,前者反映了现有的制度安排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约 束,后者体现了现有的激励机制导致的行为反应。而对这样两个问题的追 问无疑将我们引向制度层面的反思。

二、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化及现存问题

科研诚信的制度化始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随着一系列违规事件 的被披露,科研领域的诚信问题受到关注。1981年3月,美国国会、众议院 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调查与监督分会”就生物医学领域发生的科研不端行 为召开听证会。之后,美国国会责成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制定和推行防范 和惩戒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规、政策和指南。1988年美国发布《联邦登记手 册》,第一次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政策界定。从此开始了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进程。

美国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一系列行动具有全球性影响。从科 研诚信制度化进程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20世纪80年代着力 于制定科研诚信规范,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及规则。(2)20世纪 90年代对科研诚信规范教育的重视与开展。“预防为先,惩罚为后”的治理 理念推进了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化,设立科研诚信课程,科研诚信规范成为大 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3)21世纪初对科研和学术环境及其相关问题的 关切。随着从科研环境人手控制和解决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理念成为国际 社会的基本共识,营造和培育倡导负责任行为的科研环境成为科研诚信建 设的重要内容。由此形成了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三大内容:惩治——建立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预防——设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保障——培育 有利于负责任行为的科研环境。

中国科学家对科学诚信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 年,邹承鲁等4位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1993年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致 函《科学报》(《中国科学报》前身),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的讨 论。1993年邹承鲁等4位中国科学院院士联名撰文《科学报》,呼吁尽快制 定“科学道德法规”[5]138。然而,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却严重滞后。 

我国的科研诚信制度化进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1996年中 国科学院学部和中国工程院分别设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在院士群体内 部强化科研诚信规范管理。199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正式成立,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 办法》独立开展科学基金监督工作。 

21世纪初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工作全面展开,并在以下三个方面取 得成效:一是形成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包括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技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 法》等;政府法规,包括形成了一旦生效就“必须遵守”的部门法规,以及意 见或决定、伦理准则、诚信规范、指南等文本形式的部门管理政策;教育和 研究机构依据上级行政隶属部门要求制定的相关政策;专业学会、学术出 版等的规范要求等。二是设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包括国家部委层面的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和科研管理部门或机构设立的科研诚 信建设专门委员会制度,以及在生物医学研究和应用机构设立的伦理审 查委员会制度等。三是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包括教育和科研管 理部门、资助机构等依据其职责建立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教育和科 研机构、学术期刊等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机构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查处。 

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安排。但问 题是,为什么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学术不端行为仍然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从 这个问题出发,笔者反思我国现有科研诚信规范制度,认为主要面临三个方 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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