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出台《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指出:未经批准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以实施周期外成果或不相关成果交抵交差,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纳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同时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早在2020年7月,科技部公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已经将“擅自变更工作单位”列入违规行为:
同年1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禁止采取“不要人事档案、不要流动手续”或另建人事档案的违规做法招揽和引进全职人才。
另外,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坚决杜绝违规引进人才,未经人才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单位和岗位的,取消人才称号及相应支持”。
针对此类违规行为,《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视情节严重性提出了一系列处理措施;而天津、大连、青海等省市也均对“擅自变更工作单位”、人才出走现象规定了与之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处罚决定:
因项目承担人离职,大连医科大学杰青项目终止
从取消或终止项目到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擅自变更工作单位”已然成为一种典型的违规行为。
不仅发生违规行为的个人会遭受职业发展上的严重打击,存在过失的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同样也会被追究责任。
换一角度来说,科研项目被临时终止更多会造成科研人员精力、物力、时间的大量损失,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付出也一并被否定。
多地纷纷举措严惩私自“跳槽”的根本目的,不过是让各类人才“帽子”、人才称号回归荣誉、回归到学术的本质。
聘期内离职,人走可以,称号留下。
顺便出门左转领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