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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尽到应尽责任”受到处罚,通讯作者的职责有哪些
来源:科研与诚信 丨  时间: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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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6年第二批关于部分科研失信行为的公开通报,其中被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通讯作者在处理决定中依然被首个通报。同样在近期同济大学发布的学术不端事件处理通报中,即便论文的问题图表相关实验和数据由第一作者提供,通讯作者也因“对实验数据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的应尽责任”一并受到处罚。

对通讯作者的关注和追责体现了这一作者身份的重要性,同时也导致大众对通讯作者在学术论文中的贡献排名等含义存在一定误解:通讯作者与论文第一作者、独自署名具有同样的学术成果地位,与第一作者共享论文发表后的一系列权益。在这种观念下,部分文章标识通讯作者,是为了让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享有同样权重的知识产权或得到相应利益,抑或给指导教师一个“名分”。

 

“顺水人情”:通讯作者的权责争议

有关“通讯作者”概念最早来源于1996年,有专家出于“与国际接轨”的考量在文章中写道:“在现在的国际习惯中,第一作者往往是承担主要实验工作的作者,而通讯作者才是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并能够与读者就论文提出各种问题展开讨论和联系的作者,通常是课题负责人。”因此,部分学者认为通讯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对论文的著作权、知识产权等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标识还能带来额外的积极意义:由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导师或课题负责人作为通讯作者,能够缓解“第一作者之争”,密切师生关系;在论文中标识的通讯作者,一般具有较高的职称和学术水平,有助于编辑选择合适的审稿专家等。

而后有学者认为,这种署名模式下的通讯作者身份可能导致利用同一篇论文重复获利的情况。倘若课题负责人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授予并未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人员,既可以保障自身利益不会受损,还能够“做个人情”,反而助长学术不端情形发生。另外有学者从法律角度对通讯作者的著作权进行辨析,认为部分标识通讯作者的条件与《著作权法》相悖。通讯作者是否具有实际作者身份,关键在于其是否对论文内容做出实际贡献,否则无论通讯作者是导师还是课题负责人都不能视作真正的作者,仅体现联系人作为管理者或出资者的一种“表名权”。

 

负责任署名下的职能性角色

2022年,中信所和约翰威立共同发布《负责任署名——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指引》蓝皮书,对学术期刊论文署名所涉及的概念及其定义进行界定。文件将通讯作者明确定义为职能性角色,担任通讯作者需要具备在出版活动全流程中,及时有效地与期刊出版单位、读者和其他机构联络沟通的能力和条件。具体职责包括:

(1)确保全面执行期刊的投稿政策和稿件处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2)确保联系全体作者,积极配合期刊出版单位工作,积极回应读者和相关者的询问和质疑。

基于以上定义,通讯作者身份不应作为对个人贡献或作用的判断依据,或是将其视为体现贡献或者荣誉性的角色。如果未专门标注通讯作者,则默认第一作者承担通讯作者的角色。

2024年,科技部监督司发布《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进一步强调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主要责任。在论文发表前,通讯作者应在《论文发表自查表》中填写论文所有作者的贡献内容详情,并与第一作者共同签字确认《论文数据登记表》,承诺自己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规定: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图:《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参考格式,其中明确要求: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文章《在科学领域打造负责任的作者文化:将作者行为锚定在透明、信用和问责的原则之上》提出,负责任的作者文化是负责任研究事业的基石。营造负责任的作者文化需要一个共享的、基于原则的框架,从而将作者身份建立在透明、诚信和问责制这三个相互关联的原则之上,以增强研究的可信度、评价体系的公平性,最终提升科学本身的可信度。近年来国内对论文通讯作者身份定义与职责的完善和规范正是负责任研究的一项重要体现,从而进一步推进学术诚信治理,净化学术风气,推动科研活动有序开展。

 

 

[1] 关于部分科研失信行为的公开通报(第二批)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s://www.nhc.gov.cn/qjjys/ycdtxx/202605/b2095c99c97a44f0b52b39cb32ab9540.shtml

[2] 情况通报 - 同济大学新闻网

https://news.tongji.edu.cn/info/1008/94355.htm

[3] 韦家朝. 对学术论文标识“通讯作者”的反思--兼谈署名的规范化[J].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3):146-150. DOI:10.3969/j.issn.1674-8891.2013.03.047.

[4] 金会平. 科技期刊通讯作者署名权的法律解释及规范使用建议[J]. 科技与出版,2016(9):59-62.

[5] 《负责任署名——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指引》(蓝皮书)

https://www.istic.ac.cn/ueditor/jsp/upload/file/20221229/1672275247988074033.pdf

[6] 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https://www.most.gov.cn/kjbgz/202411/W020241107708724705722.pdf

[7] Creating a responsible authorship culture in science: Anchoring authorship practices in principles of transparency, credit, and accountability - PNAS

https://www.pnas.org/doi/10.1073/pnas.253126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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