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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因袭与实用:科研诚信案件 查处规范制定的价值准则
来源:《科学与社会》 丨  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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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范是指部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所 制定的,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案件展开调查并做出处理的规范。 它们体现了科研的道德旨趣,因明确规定了失信行为的形态和处理措施 而具有法律规范性,是科研诚信管理的重要依据。2005年3月16日,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通过了《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 的处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首个系统规定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种类与 处理规则的规范性文件。2006年11月10日,科技部以部门令的形式正 式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标志着 科研不端行为治理被正式纳入法治轨道。…随后,各部委纷纷出台了各 自的不端行为处理办法。①然而,多头治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相互推 诿、扯皮现象丛生,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不断地挑战着现有制度 的承载力。2015年开始的大规模论文撤稿事件和论文工厂问题,表明了 科研不端行为屡禁不止;2018年贺某开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并最终 于2019年被判处非法行医罪的事件暴露了规制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的措施的欠缺。 

      2019年9月25日,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颁布的《科研诚 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简称《规则(试行)》)是我国首部基于协同 理念规制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规范。自此,在规范层面上,科研(学 术)不端、学术不规范、违反科研伦理等均可定性为科研失信行为,相关 案件也成为科研诚信案件,科研诚信的外延得到了极大拓展。②使用最广 义的科研诚信/科研失信的概念,一则没有历史负担,站位更高,避免诸多 定义的含混与模糊,体现了顶层设计的特点,[2]二则有利于全面约束和治 理科研领域违反伦理道德、法律底线、行业规则的失信行为。[3]

     尽管这些规范“白纸黑字”,带有去人格化的外在征表,但却无法掩 盖制定规范所遵循的潜在价值准则。拟定者与决策者不同的学科背景和 主体地位可能植入各自独有的惯性思维,还可能因一定的支配关系或强 弱对比而体现出作用力的差异。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抑或 是单位内部规范,参与制定的主体基本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科技哲学、 伦理学、政策学、管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的学者及科技专家;二是法学学 者及法律实践工作者;三是科研机构、科技资助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科 研诚信管理者。这种分野并非是绝对的,不同主体可能存在学科背景的 重叠,本文采用这一分类只是为了更为清晰地认知规范的整体形成脉 络。下面将从拟定与决策主体的主要思维差异入手,分析规范的核心功 用,揭示规范制定中的价值准则,并最终提出整体的规范制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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