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范一般由不同学科背景的体制内外的 主体共同参与制定,以极化视角观之,科技哲学、伦理学、政策学等领域学 者以及科技专家是道德引领者,关注国际科研诚信前沿做法,冀望于道德宣传、教育及科学戒律,引导相关主体树立实事求是、为民造福、规范严谨 的科研观。至善是其主要价值准则,自然法学是其主要立法哲学。法学学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是既有规范的坚守者,习惯于遵循上位阶规范,通过合法规则规制相关主体的行为。因袭法定规则与秩序是其优位价值判断, 分析实证主义是其主要立法哲学。科研诚信管理者是拟定规范的实际适用者,有着丰富的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经验,热衰于趋利避害的实际操作, 通过限定主体职责,设定可行的控制与应对措施,对相关主体开展有效监管,注重规范的实用性。现实主义是其主要立法哲学。应当统合兼顾至善、因袭与实用的价值准则,制定具有整体性品质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范。
关键词: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范,科研失信行为,价值准则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范是指部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所 制定的,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案件展开调查并做出处理的规范。 它们体现了科研的道德旨趣,因明确规定了失信行为的形态和处理措施而具有法律规范性,是科研诚信管理的重要依据。2005年3月16日,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通过了《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 的处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首个系统规定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种类与处理规则的规范性文件。2006年11月10日,科技部以部门令的形式正式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标志着科研不端行为治理被正式纳入法治轨道。[1]随后,各部委纷纷出台了各 自的不端行为处理办法。①然而,多头治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丛生,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不断地挑战着现有制度 的承载力。2015年开始的大规模论文撤稿事件和论文工厂问题,表明了 科研不端行为屡禁不止;2018年贺某开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并最终于2019年被判处非法行医罪的事件暴露了规制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的措施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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