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2016~2017 学年度第 10 次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 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清华大学章程》 《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 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由党政负责人领导,主管科研、人事、 教学校领导分工负责,学术委员会发挥主导作用,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发挥关键作用,各职能部门和院系相互协作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点击获取原文查看全部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