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发〔2009〕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 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 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 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 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 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 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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