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现在位置:
首页

 / 

印波

 / 

详情
科技期刊编辑部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中的主体责任
来源: 编辑学报 2020年4期  丨  时间:2021-11-03

分享:

摘 要:科技期刊编辑部应对学术不端方式的研究大多落脚到实然层面的预防策略建议,对于应然层面如何调查处理的法律规范分析长期缺失。本文展现《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出台的背景,进而对相关规定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对科技期刊编辑部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中的主体责任,《规则(试行)》将受规制行为由学术不端拓展为科研失信,规定了配合开展调查责任,以及独立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责任。对于《规则(试行)》的未尽之处,科技期刊编辑部可在投稿发稿过程中,运用各种契约中的科研诚信条款对处理措施予以约定。

关键词:科技期刊编辑部; 科研诚信; 科研失信; 学术不端; 主体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843009,L192400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9SSYB01)

  

  长期以来,科技期刊编辑部如何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大多落脚到实际操作层面。例如:有人探讨编辑如何使用数据库系统、网络检索工具、防剽窃系统来应对抄袭剽窃[1];有人分析编辑如何从注册信息、文章内容等方面识别“枪手”或中介稿件[2,3];还有人论证通过创新审稿模式,开发审稿人识别和认证系统,提升编辑审稿能力,增强编辑责任感等,防范同行评议造假[4]。然而,对科技期刊编辑部如何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范分析,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科技期刊是承载科研原始创新的重要平台,肩负着维护科研诚信的使命,期刊编辑部是防范科研失信行为的最后防线,理应承担起受理、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2019年9月25日,科技部领衔的20个部委联合颁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5](以下简称《规则(试行)》)是我国首个全面协同规制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第一次从准法律层面明确了期刊编辑部之于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的主体责任。本文将揭示科技期刊编辑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主体责任规范长期缺失的表现,展现《规则(试行)》的出台背景,进而对相关规定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剖析期刊编辑部应当承担主体责任的方式,并对未尽之处提供法律体系内的补缺方案。

  1 科技期刊编辑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主体责任规范的长期缺失

  1.1 科研诚信法律义务规定与编辑部主体责任缺失

  对科研人员及其相关主体而言,科研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法律义务。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5条规定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基本原则[6]。践行科研诚信,需要对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规制。早在2004年,科技部就发布了《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其中第13条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以示警戒”;第14条规定“要以提高失信成本为基本出发点稳步推进科技信用制度的规范化建设”[7]。

  尽管陆续出台的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科研诚信义务,但在《规则(试行)》出台之前,均未将科技期刊编辑部查处科研失信的主体责任加以明确,对科研失信案件及线索是否应当移送相关单位处理也未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二次修订)第47条规定了基于失信而造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8],但未从科技期刊编辑部角度加以追责。《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26条也仅盖然性规定刊载内容不真实、不公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9]。

  对于科研失信中的科研(学术)不端,各大部委相继出台了若干规章,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2010年)、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中国工程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6年)。然而,这些办法均仅从本部门出发,基本未涉及期刊。

  2014年4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注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禁止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表论文,杜绝刊发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文章[10]。但是这些要求基本上是宣示性的,对于期刊参与查处的主体责任未具体展开。

  1.2 编辑部对于科研失信处理实践的乏力

  尽管科技期刊论文发表凝结了大量有形和无形利益,编辑也是科研诚信的监督者和见证者[11],但长期以来,科技期刊编辑部在科研诚信方面的主体责任仅停留在荣誉和伦理层面。编辑部因为没有足够的权力、资源对不端行为人进行查处,也没有将案件及线索移送有关单位查处的法定职责,因此认为期刊文章只能由作者文责自负[12],编辑部可做的仅是通过查重等方式简单调查,较为严厉的处理措施莫过于事前对来稿作退稿处理,事后对已刊载稿件作撤稿处理[13]。相比国际科技期刊,我国期刊宣布撤销已发表造假论文的情况较少,普遍不愿意主动承认自身工作失误[14],即使撤稿,也往往悄无声息,很少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即便学术不端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舆论哗然,期刊充其量刊载一个撤稿声明[15]。少数科技期刊探索了较为严厉的处理措施,如:将不端行为人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或永远禁止其再向期刊投稿[16];采取联合行动,一定时间内集体拒发不端行为人任何稿件[17]。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定惩戒性处理措施,很少连带出现因撤稿而追究责任的情况,不足以震慑不端行为人。有研究对84篇因存在不端行为而被退稿的稿件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有34篇稿件依旧发表在其他刊物上,其中28篇甚至未做实质性修改而原文发表[18]。

  2 科研失信查处主体责任确立的背景

  2.1 国际科技期刊撤稿事件引发的期刊责任呼吁

  2015年3月26日,英国现代生物出版社宣布撤回43篇学术文章,其中41篇来自中国;8月17日,德国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宣部撤回旗下10本期刊64篇论文,均来自中国;10月13日,荷兰爱思唯尔出版集团决定撤销旗下5本期刊9篇论文,也均来自中国,3次撤稿理由均为同行评议造假[19]。随后,2015年11月3日,中国科协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准确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作用的若干意见》,其第7条明确指出科技期刊在学术伦理中的监控作用,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期刊主管、主办、出版单位、数据库收录机构、科研管理部门等多方参与、有效防控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体系和诚信制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伪造、篡改、抄袭、剽窃、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撤稿和公开通报等多种惩戒措施,并记录到作者个人的学术诚信档案[20]。作为2015年撤稿事件的延续,2017年4月20日,施普林格将旗下《肿瘤生物学》发表的107篇同行评议造假论文撤稿。2017年4月18日,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王春法在北京会见施普林格大中华区总裁安诺杰,在肯定应追究作者和第三方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明确指出:“出版集团和期刊编辑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审核把关不严格等问题,理应对此承担责任。”[21]

  2.2《规则(试行)》出台前的国家政策与标准规定

  2018年5月30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的指导思想,“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22]。这为进一步明确期刊编辑部的主体责任奠定了基础。2019年7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个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业标准CY/T 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列明了学术期刊论文出版过程中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为查处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实体性行业依据[23]。然而,真正妥善落实主体责任的规范,应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程序规范,且需要具有在体制机制上打破“九龙治水”“互相推诿”“缺乏协作”局面的功效,于是《规则(试行)》应运而生。

  3《规则(试行)》对科技期刊主体责任的规定

  尽管《规则(试行)》在位阶上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规定科研诚信案件的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保障与监督的全流程,含有“带牙齿”的处理条款,且有最高公安司法机关参与出台[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64条的规定,属于法院附带性审查合法的规范性文件[24],因此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适用性。《规则(试行)》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意见》等制定,因此,解释时需参考这些上位规范。在科技期刊编辑部主体责任方面,《规则(试行)》有如下特点。

  3.1 将受规制行为由学术不端拓展为科研失信

  《规则(试行)》第2条不仅规定了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伪造数据和图表、买卖及代写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还将违反论文发表规范、学术腐败、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悉数纳入到科研失信范畴中[5]。由此可见,《规则(试行)》对科研失信作了充分的扩张解释,使其外延大于科研不端、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和违反科研伦理[25]。只要论文写作中出现任一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期刊编辑部都具有调查处理之责任。其中尤其需要注意,“违反……论文发表规范”与期刊直接相关[26]。

  3.2 规定了配合开展调查责任

  《规则(试行)》第6条规定了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主体责任;第7条规定了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查处责任;第8条规定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的查处责任;第9条规定了“论文第一通信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也应对本单位作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送牵头单位。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5]。

  据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主体分别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论文第一通信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而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的主体地位是依附于论文作者单位的,其主要作用是配合作者单位开展调查,配合方式是主动调查论文内容是否构成科研失信,并将线索、调查结论、处理结论等如实告知作者所在单位。这种次级主体地位可从《科学技术进步法》《意见》中找到上位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0~72条规定负责处理的第一主体中不包括期刊编辑部[6]。《意见》第19条规定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第20条规定处理主体是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责任人所在单位[22]。与此同时,《规则(试行)》的署名单位不包括负责监督管理期刊出版活动的新闻出版总署,第28条也未叙明适用于编辑部的处理措施[5]。

  尽管此处期刊编辑部的主体职责是辅助性的,但却具有强制性和连带性,且需要完整地履行调查处理流程,即编辑部配合调查的整个过程仍然需要遵循《规则(试行)》中关于调查、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3.3 规定了独立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责任

  《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了广泛的举报途径,其中之一就是“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5]。这种普遍管辖原则使原有的相互推诿、互不担责格局转变为各主体间联席共治、责无旁贷。即便是在调查处理实践中相对消极的期刊编辑部,也被纳入举报受理主体,表征了对《意见》中所规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查处的“全覆盖”和“零容忍”[22]。

  尽管期刊编辑部是辅助性调查处理主体,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具备独立性。既然期刊编辑部是受理主体,就本期刊发表的论文,一旦收到符合《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条件的举报,即: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2)有明确的违规事实,3)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则应当依据《规则(试行)》第3、4章受理调查处理。期刊编辑部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须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确系在本刊上发表论文的,由期刊编辑部展开调查;如果不属于本刊发表的,编辑部可以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受理举报应当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有进一步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是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或者由上级机关移送的线索,且符合受理条件,期刊编辑部应当主动受理[5]。

  期刊编辑部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调查应当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期刊编辑部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等进行核验。学术评议则由期刊编辑部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如果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则应符合程序上的规定,参与谈话的不得少于2人,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载明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需补充调查,原调查人员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间为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5]。

  在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被最终认定后,由期刊编辑部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情况、处理决定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在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诉的权利,充分听取其意见[5]。

  根据期刊职能所应有的退稿、撤稿2项处理措施已经暗含在《规则(试行)》第28条“其他处理”的兜底性规定中。除此以外,根据该条规定,期刊编辑部还可对科研失信作者采取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由科技期刊颁发的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对于学术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的委员出现科研失信行为的,可撤销其委员资格。对于评审专家违反科研诚信的,可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规则(试行)》所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理情节;在决定后,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申诉复查等救济权利[5]。

  4 未尽之处及其法律补缺方案

  《规则(试行)》可用于规制各种主体的所有类型的科研失信行为,使得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更为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科技期刊编辑部责无旁贷,有举报必须受理,且必须配合作者单位主动开展调查,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予以反馈,但是《规则(试行)》毕竟不是主要针对科技期刊制定,仅为其提供了基本的适用性规定。编辑部可以根据《规则(试行)》第46、50条的授权性规定,建立调查处理、配合、移送等工作制度,健全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及处理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5]。但编辑部制定的规则不得违反《规则(试行)》等上位法规定,且必须遵循宽严相济和正当程序原则。

  从科技期刊的角度,《规则(试行)》仍有很多未尽之处;在投稿、发稿过程中,可以运用契约对处理措施予以约定。这也符合《意见》第8条所规定的合同约定方式之提倡,即在合同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22]。在投稿过程中,作者签订如有科研失信行为自愿受处理的承诺书,或者要求作者勾选含有科研失信承担责任的投稿须知,这具有契约性质,被法律所保护。文稿录用后,作者需要上传与编辑部签订的版权协议,承诺论文符合科研诚信规范及其违约后果[27]。这些契约方式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程序规定之模糊与空缺。

  除了已经阐述的处理方式,对科研失信可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处理措施:1)通知个人及相关单位,并要求科研失信者作出解释;2)将科研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刊发其论文;3)将情节严重的科研失信者及其论文在期刊网站上曝光;4)在期刊联盟的网站上通告科研失信者及其论文,以提醒其他刊物,警惕论文再次投稿录用[28];5)让科研失信信息在检测系统中共享;6)发表撤稿声明,并及时通知相关检索机构;7)将科研失信行为向有关单位或基金资助机构通报;等等。这些罚则并未僭越平等主体地位,也未违背双方意思自治,仍然属于合同法所能包容的方式,有助于约束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作者。

  除了法律上要明确科技期刊编辑部主体责任,各编辑部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细化的规范指南,进一步区分对于作者、审稿专家、主编、编辑、编委、审稿专家的不同的处理措施。如果发现相关主体存在过失甚至主动参与科研失信行为,编辑部或者其主管单位应当追究其责任。此外,在明确调查处理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强化上述主体的沟通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各主体之间应当充分予以沟通,以避免刚性处理措施可能会造成的不满,从而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5 结束语

  《规则(试行)》为期刊编辑部参与配合调查以及独立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期刊编辑部的合规化管理建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各大科技期刊编辑部都应当适应法治新时代,积极主动依照《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科研诚信法律规范开展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更为详细的职责分工与规程操作方案。尽管《规则(试行)》加重了期刊编辑部的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查处理流程方面的负担,然而,期刊编辑部的监督控制机制的完善也保障了科技期刊稿件质量的提升。科技期刊办刊人唯有以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制为抓手,筑牢科研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突出以质量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才能真正培育出世界一流科技期刊[29],为实现科技期刊强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30]。

 

  

参考文献

[1]张宏,程建霞,王小唯,等.学术不端现象分析及期刊编辑应对策略[J].编辑学报,2010,22(1):52

[2]关珠珠,李雅楠,郭锦秋.医学期刊编辑初审过程中对“枪手”论文的识别[J].编辑学报,2018,30(1):61

[3]郑小虎,何莉.科技期刊“中介稿件”的识别及防范[J].编辑学报,2018,30(1):55

[4]彭芳,金建华,董燕萍.同行评议造假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编辑学报,2018,30(3):240

[5]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A/OL].(2019-09-25)[2020-04-20]. http://www. most. gov. 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9/201910/t20191009_149114. htm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A/OL].(2007-12-29)[2020-04-20].http://www. npc. gov. cn/wxzl/gongbao/2008-02/23/content_1462430. htm

[7]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A/OL].[2020-04-20]. http://www. most.gov. cn/fggw/zfwj/zfwj2004/200512/t20051214_54891. htm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A/OL].(2010-02-26)[2020-04-20]. http://www. npc. gov. cn/npc/c12488/201002/c9609aeb30f24937baf81a297feb1e6e. shtml

[9]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A/OL].(2005-09-20)[2020-04-20]. http://www. gov. 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369227. htm

[10]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A/OL].(2014-04-03)[2020-04-20]. http://www. sapprft. gov. cn/sapprft/contents/6588/279302. shtml

[11]陆雁,米慧芝,李智娟,等.学术期刊如何防范编辑的学术不端行为[J].编辑学报,2020,32(1):50

[12]程郁缀,刘曙光.防止学术不端和期刊的责任[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62(5):635

[13]郑晓梅,张利田,王育花,等.期刊编辑和科研人员对学术不端及其边缘行为的界定、防范和处理认知的调查结果分析[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20,31(4):405

[14]高博.国内科技期刊少见撤销论文[N].科技日报,2009-06-03(01)

[15]肖骏.期刊编辑防范学术不端能力培养的必要性与策略[J].编辑学报,2018,30(1):86

[16]陈志贤.科技期刊学术不端退稿再投现象及其治理[J].编辑学报,2019,31(5):535

[17]马勇进.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期刊的神圣职责[J].青海社会科学,2008(6):197

[18]汪勤俭,郭建秀,栾嘉,等.84篇因学术不端退稿稿件追踪分析与思考[J].编辑学报,2012,24(2):131

[19]胡金富,史玉民.国外学术期刊同行评议造假的分析及启示:基于2015年三次大撤稿事件的分析[J].中国科学基金,2016,30(6):568

[20]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关于准确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作用的若干意见[A/OL].(2015-11-03)[2020-04-20]. http://www. sapprft. gov. cn/sapprft/contents/6588/279475. shtml

[21]中国科协领导会见施普林格有关负责人[EB/OL].(2017-04-22)[2020-04-20]. http://news.sciencenet. cn/htmlnews/2017/4/374414. shtm? id=374414

[2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A/OL].[2020-04-20]. http://www. gov. 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9602. htm

[23]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S].北京: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OL].(2017-06-27)[2020-04-20].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706/2579219236d64f59967f077e3a8cf739. shtml

[25]徐靖.科研失信行为处理的程序法治规则[J].高校教育管理,2020,14(3):84

[26]凌童.史上署名单位最多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发布[J].编辑学报,2019,31(5):485

[27]翁志辉.学术期刊编辑要善于利用网络平台防范学术不端行为[J].编辑学报,2019,31(增刊2):191

[28]陈志贤.学术不端防范中科技期刊编辑的主体意识[J].编辑学报,2015,27(2):121

[29]中国科协,中宣部,教育部,等.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A/OL].[2020-04-20].http://www. cast. org. cn/art/2019/8/16/art_79_100359. html

[30]游苏宁,陈浩元,冷怀明.砥砺前行实现科技期刊强国梦[J].编辑学报,2018,30(4):331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科研诚信网”或“来源:万方数据”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科研诚信网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取得书面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科研诚信网”。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Copyright ©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关注科研诚信网